今天没有全国性
重大新财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当前最新文件为 9月4日第19号公告。今天不拿旧闻包装成“今日新政”,真正的工作是执行落地。
本版原则不把地方转载写成“地方细则”;不把采购项目推导为全国征管升级;不使用未经官方确认的“固定稽查阈值”;事实、判断与企业建议分开。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当前最新文件为 9月4日第19号公告。今天不拿旧闻包装成“今日新政”,真正的工作是执行落地。
9月常规征期截至 9月15日,还剩 9 天。建议首周完成模拟申报与差异关闭,避免把首周错误带到征期末批量复制。
第27号公告已生效,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承担扣缴义务;税收协定待遇需逐一核对,不存在统一“5%—10%”口径。
官网核验仍无“公转私达到某金额必查”等全国统一固定阈值。真正的关注点:业务、合同、资金、发票、申报之间是否一致。
截至北京时间 2026年9月6日 12:19,本轮核验未发现 9月6日当天新发布、且对全国企业具有重大普遍影响的财税文件。今天真正需要处理的是:9月15日征期前的首周纠错、9月3—4日刚发布且 11月1日生效的自然人增值税扣缴新规、外籍个人分红新规,以及9月1日已切换政策的真实交易验证。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当前最新文件为 9月4日第19号公告。今天不拿旧闻包装成“今日新政”。
距 9月15日还有 9 天。建议 9月6—10日完成模拟申报与差异关闭,避免把首周错误带到征期末。
第28号、第19号公告已发布,仅针对列举服务和规定情形,不是“所有自然人付款一律扣税”。距实施还有 56 天。
自 9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承担扣缴义务。税收协定待遇需逐一核对,不存在统一“5%—10%”口径。
政策已进入真实交易验证阶段:看进项归集、折扣开票、产品税目、CMA检测资料、地块用途和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目前仍是征求意见稿,不得写成正式实施。对企业的价值:税务争议要前置管理证据、程序和法定期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28号于 9月3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9号于 9月4日发布,均自 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文化、教育等规定服务时,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原则上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现行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这不是“所有自然人劳务付款统一代扣增值税”。企业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有三个:第一,服务范围识别错误;第二,按同一自然人、同一支付方、当日口径判断起征点时系统无法归集;第三,只改付款流程、不改供应商信息和合同税费条款。
立即拉取近 12 个月自然人供应商清单,按 7 类服务重新标记;在采购/费控/ERP 中增加自然人身份、服务类别、交易日期、同日累计金额、是否已自行缴税、优惠条件等字段;10月内完成申报表、附列资料和异常更正的联调测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27号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 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应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公告自 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原财税字〔1994〕20号相关暂免条款同时废止。
分红税务判断应前移到董事会/股东会利润分配方案阶段。国内法 20% 只是第一层;如果纳税人属于税收协定缔约方税收居民,还需结合具体协定、税收居民身份、所得归属等条件判断是否可享协定待遇。不同协定税率不同,不应统一宣传为某个固定区间。
有外籍自然人股东的企业,应区分“拟分红、已决议未支付、9月1日后已支付”三类台账;付款前完成股东身份、税收居民证明、协定适用初判、扣缴税款和净到手金额测算。能否在居民国享受外国税收抵免,应再依据居民国税法及相关协定判断。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25号自 9月1日起施行,并对 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事项适用。保险赔付、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特定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可按规定抵扣;有偿转让股权、持股取得股息红利、特定境外交易、货物期货非交割环节等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不得抵扣。商业折扣只有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价款和折扣额时,才可按折扣后不含税价款确定销售额。
最危险的误读有两个:一是把公告第一条简单改写成“这些收入一律不征增值税”;二是把第二条扩大成“控股公司所有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都不能抵扣”。正确做法应基于具体交易用途判断进项是否对应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并按现行规则进行归集和划分。
销售端立即检查折扣发票模板;投资控股、资产重组企业按项目建立“交易性质—收入类型—进项凭证—用途归属—抵扣处理”明细表。对于合同未履行违约金,不要仅凭“违约金”名称判断,先确认是否确实未发生应税交易。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20号明确:自 2026年9月1日起,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 2% 税率征收消费税;自 2027年9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 4%。2026年9月1日至 2028年12月31日,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部分光伏电池免征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6号同步明确销售电池产品的发票编码和已纳消费税扣除凭证要求。
电池企业的风险不只在税率,而在产品归类、BOM、开票编码、连续生产扣税凭证和免税检测资料能否相互对应。免税产品首次申报前需要取得符合要求的 CMA 检测报告。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和连续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型号—国家标准—税目—税率—CMA报告—原料已纳消费税凭证—发票编码”一体化台账,首周抽查真实出库和开票数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22号规定:对原按相关文件享受减免的部分能源资源行业土地,自 2026年9月1日至 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自 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相关旧文件同时废止。同时,自 2026年9月1日起,对公告列明用途的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一企业可能同时存在“减半、免税、全额征收”三类地块。以企业主体整体判断优惠,会掩盖地块用途、权属和使用方式的差异。
按宗地建立权属、承租/无偿使用、面积、用途、原优惠依据、新政策状态和证明材料清单。财务申报数据必须能回溯到具体地块。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6年9月1日就《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 9月30日。征求意见稿共 132 条,其中承继 26 条、修改 74 条、新增 32 条,涉及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解调解等程序。
虽然尚未正式实施,但修订方向进一步凸显税务争议的程序化治理。企业的胜负不仅取决于税额计算,还取决于证据是否完整、送达日期是否可证明、法定期限是否被准确管理。
建立税务争议台账:文书名称与送达时间、争议事实、合同/付款/业务成果、会计与发票资料、沟通记录、法律依据、陈述申辩/复议/诉讼期限。
| 风险事项 | 适用企业 | 风险等级 | 真实风险点 | 今天先查什么 |
|---|---|---|---|---|
| 自然人服务采购 | 研发/软件/设计/咨询/文化教育等外部用工企业 | 高 | 11月1日后扣缴范围、起征点判断、申报与资料留存 | 供应商主数据和合同税费条款 |
| 外籍个人分红 | 有外籍自然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 | 高 | 20% 国内法税率、扣缴时点、协定适用条件 | 9月1日后已支付/拟支付分红 |
| 非应税交易进项 | 投资控股、重组、跨境交易企业 | 高 | 进项用途归集错误;把“对应不得抵扣”误扩为所有费用 | 项目级进项台账 |
| 商业折扣开票 | 经常做折扣促销/返利的销售企业 | 中高 | 折扣未在同一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 | 首周折扣发票样本 |
| 电池消费税 | 电池生产、进口、委托加工企业 | 高 | 税目、税率、编码、CMA、扣税凭证不一致 | 前 20 个 SKU / BOM |
| 能源资源土地税 | 电力、油气、煤炭等相关企业 | 中高 | 按企业而非逐地块判断优惠 | 减半/免税/全额地块清单 |
| 税务争议管理 | 存在检查、风险应对、处罚争议企业 | 中 | 证据和程序期限管理薄弱 | 最近 3 份税务文书送达记录 |
截至本轮官网核验,仍未查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账户达到某金额自动稽查”“公转私达到某金额必查”“费用率超过某比例必查”等新的全国统一固定阈值。不存在全国统一公开阈值,不等于交易没有风险;真正应关注的是业务、合同、资金、发票、资产/产品、会计和申报之间是否一致。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分红需按国内法 20% 扣缴
首周执行重点转向真实交易和申报数据
采购/结算/合同/系统需改造
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同步实施
聚焦执行和准备,不硬凑“今日新政”
关闭参数、发票、进项、税额和栏次差异
按月/季 15 日内申报相关税种
仍非正式规则
开始执行扣缴与申报新流程
相关行业需提前预算税负和价格影响
我们 9月15日申报前 还有没有已知差异没关掉?
11月1日自然人服务付款新规谁负责改系统、改合同、改流程?
外籍分红、股权投资、电池产品和能源资源地块这些高影响事项,能不能从一笔数据追溯到完整证据链?
企业可以借 11月1日切换,把外部专家、自由职业者、项目制用工的合同、身份、付款、发票和税务处理统一纳入供应商主数据,减少长期“合同在业务、付款在财务、税在月底补”的碎片化管理。
投资、并购、集团总部可以用进项用途归集,把每个项目真实税务成本看清楚。正确划分既是合规要求,也能避免因为过度转出进项而形成不必要税负。
在股东会决议前同时测算企业现金流、国内法扣缴、协定条件、股东净到手和跨境资金时间,能减少临时返工。
每次重大政策切换后,用首批真实交易做穿行测试,比重复培训更能发现系统参数和业务流程问题。
税务争议管理前置后,合同、业务成果、付款、会计、发票、审批和沟通记录会更完整,这对审计、融资、并购尽调也有价值。
本版以两份 9月6日原始材料为线索,优先回到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正式公告核验。对无法从官方文件支持的确定性监管描述予以删除或降级为一般性判断。
| 序号 | 文件 / 事项 | 日期 | 依据 |
|---|---|---|---|
| 1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最新政策文件列表 | 核验于 2026-09-06 | 官方原文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 2026 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 | 2025-12-10 | 官方原文 |
| 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 | 2026-09-03 | 官方原文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9号 | 2026-09-04 | 官方原文 |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9号公告的政策解读 | 2026-09-04 | 官方原文 |
| 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7号 | 2026-09-01 | 官方原文 |
| 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5号 | 2026-08-27 | 官方原文 |
| 8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 | 2026-07-16 | 官方原文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6号 | 2026-07-31 | 官方原文 |
| 1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2号 | 2026-07-27 | 官方原文 |
| 11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2026-09-01 | 官方原文 |
| 1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按次起征点 1000 元) | 2026-01-30 |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