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离岸信托:先判断主体与所得,再落实过渡申报
政策核验 · 企业执行提示政策事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于7月24日发布并实施。对公告第十七条规定的历史装入财产和收益等应缴未缴个税,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税务总局10月19日再次提示10月22日前完成。
影响对象涉及离岸信托、信托持有的境外实体、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和相关控制权益安排的企业家及家庭。不是“持有任何境外账户的人”一律适用。
经营影响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及信托存续收益可能触发不同所得项目和申报节点;实际受益、控制权及历史计税成本会影响纳税额。公告并未规定过渡期申报一律免予行政处罚,也未宣布10月23日自动全面立案。
现在行动 →今日由实际控制人牵头建立清单:信托文件、装入财产时间及估值、原值凭据、收益台账、受益/控制关系、境外已纳税证明;核定应纳税额与申报路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02
全国统一处罚裁量基准: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核验 · 企业执行提示政策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成文于9月28日,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9类66项处罚裁量标准,并配套8项“轻微不罚”清单。法定处罚事项和幅度未因本次规则凭空增加。
影响对象存在账簿、发票、申报、社保缴纳、涉税服务或信息报送事项的各类用人单位与纳税人。
经营影响社保费逾期不缴或少缴纳入第30项,相关裁量因素包含欠缴金额和费额占比;需结合责令限期缴纳、是否逾期仍未履行等法定条件。历史未处罚案件可能适用对纳税人缴费人更为有利的新规定。
现在行动 →组织社保基数/人数、个税工资、劳务合同与发票交叉核验;对历史风险依法改正并留存资料;涉及处罚程序时核验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03
10月26日申报期限:不要把享受优惠推迟到年末
政策核验 · 企业执行提示政策事实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明确2026年10月法定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在10月预缴申报时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办理。
影响对象需办理10月税费申报的企业;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研发活动、研发费用核算规范的企业。
经营影响按期申报关系到逾期风险和税务信用;研发加计扣除影响当期预缴现金流,但应以真实研发活动、费用归集和证据资料为基础。
现在行动 →10月23日前完成内审核验;财务核对税种、所属期、申报回执,研发与财务复核立项、工时、研发辅助账及留存备查的A107012等资料。
04
集成电路15%:10月31日是省级初核上报节点
政策核验 · 企业执行提示政策事实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于9月30日发布,申请期为10月9—16日,省级主管部门10月31日前上报初核名单;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通过申报系统查询是否进入2026年度清单。符合条件并列入清单的集成电路企业,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影响对象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及材料企业,以清单资格和具体要求为准。
经营影响材料已提交或地方初核通过不等于最终获得资格。2026年度入围企业原则上自2026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清单确认后可按规定计提前期未计提额;2025年度清单续享也有停止节点。
现在行动 →核查信息填报系统申请状态、省级签收及补正通知;准备业务收入、人员、知识产权和进项税凭证;勿在最终清单确认前对客户承诺可兑现税额。
05
先进制造业5%:制造业销售额占比是资格门槛之一
政策核验 · 企业执行提示政策事实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于9月4日发布,规定2026年度名单申请条件与每月1—10日申请窗口,最终截止2027年4月10日;该政策对应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
影响对象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相关研发人员及研发费用等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影响不属于“所有制造企业普惠自动抵减”。同一控制下企业间特定应税交易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避免集团内部交易导致税收测算失真。
现在行动 →提前形成三年研发费用测算、2025年高新收入/制造业收入占比、资格有效期和不良税务记录自查表;11月1—10日按条件申报。
06
成品油零售“交易即开票”:运营系统必须能闭环
政策核验 · 企业执行提示政策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于6月8日发布,要求符合范围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于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通过乐企平台依据交易数据全量即时开具数电发票。
影响对象取得相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及危化品经营许可的加油站、水上加油趸船、仅售柴油农村网点等政策适用主体。
经营影响支付渠道、订单、发票、会计记录不一致将影响票税一致性及客户开票体验。加油卡充值可选择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在实际加油时按规定开具相应发票。
现在行动 →形成现金/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平台/加油卡/对公结算五类场景测试记录;核验收款码属于本单位、预设购买方抬头、异常退款及重开发票流程,保留上线验收材料。
07
向自然人付款:11月1日关注新代扣代缴流程
政策核验 · 企业执行提示政策事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与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9号已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及配套申报表,第19号明确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影响对象可能向符合规则的自然人支付应税交易价款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单位。具体义务须按管理办法识别,不能把所有工资薪金、劳务或个人收款都简单纳入同一征收口径。
经营影响对支付审批、合同含税价、票据和申报责任分工提出调整要求;税额需依交易实质、纳税人身份及适用规则计算。
现在行动 →法务和财务共同筛查自然人交易台账,核对合同是否含税、交易性质、代扣责任、系统表单;对存在歧义的税率/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以统一“1%”作无条件承诺。
08
出口退税政策:2027年跨期报价必须前移
政策核验 · 企业执行提示政策事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9号于10月12日发布,自2027年4月1日起将附件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13%调整为9%,取消附件范围内电子烟设备装置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以附件清单为准,适用退税率以报关单所注明出口日期界定。
影响对象涉及新能源汽车整车和附件列示产品、电子烟设备装置等出口企业及其上下游。
经营影响退税变化可能影响FOB/CIF报价、毛利率、产品结构与交付时点;不能据政策标题推定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或所有电池、光伏产品都同幅调整。
现在行动 →建立HS编码和公告附件逐项映射,复算2027年跨期订单;谈判中增设政策变化价款协商条款,采购、报关和发票资料与真实出口日期一致。